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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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综合处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1-5829247。

传真号码:0771-5829249。

电子邮箱联系方式:gxtybzhc@gxi.gov.cn。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tyfzb.gxzf.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1.糖业改革发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糖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糖业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网站:http://tyfzb.gxzf.gov.cn/;

2.“广西糖业”微信公众号。

3.根据需要,在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公开栏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的受理机构。

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综合处。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自治区糖业发展办810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1-5829283;传真号码:0771-5829249。

电子邮箱:gxtybzhc@gxi.gov.cn;邮政编码:530021。

(三)申请提出的形式和内容。

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http://tyfzb.gxzf.gov.cn/。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待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提交的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上述受理机构,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

3.通过互联网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tyfzb.gxzf.gov.cn/)填写电子版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后即可转后台办理。在本机关网站点击首页导航栏“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即可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或下载本指南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材料扫描件一并通过本机关电子邮箱(gxtybzhc@gxi.gov.cn)提交至本机关。

4.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本指南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通过本机关传真号(0771-5829249)提交至本机关。

(五)申请的接收。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后,按如下流程办理:

1.审查和补正。本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本机关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当面申请的,当面告知),补正告知应包含合理补正期限。补正后的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确认申请时间。无需补正或经补正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与申请人共同确认申请时间,以便计算答复期限。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确认方式是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确认方式是签收。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本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时间确认一般通过电话、短信或者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应默认为可正常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申请之日的受理回执和确认通知,应同时告知答复时限,答复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申请的答复。

1.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答复:

(1)予以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部分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5)不予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合理的依照前述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2.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

(1)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有关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