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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9-10 14: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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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制糖企业(集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广西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全区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建立利益联结、效益导向的新型农企关系,保障糖料蔗购销市场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订单农业,是指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糖料蔗种植主体和制糖企业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在糖料蔗生产购销活动中涵盖种植、产量、收购、价格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实现糖料蔗契约化购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糖料蔗是依照国家糖料甘蔗标准(GB/T 10498—2010糖料甘蔗)种植,且作为原料,用于压榨生产食糖的甘蔗,不包括未达到标准或用于做种茎的甘蔗。

第四条 糖料蔗订单农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全区农垦系统、监狱系统糖料蔗订单农业纳入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和糖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履行糖料蔗订单农业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等职责,确保购销双方按订单合同平稳有序履约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订单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发现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及时予以风险提示和处理;

(二)监督订单合同履行;

(三)组织订单合同纠纷调解;

(四)维护订单农业市场秩序。

第二章  订单农业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制糖企业,是指在广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糖料蔗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糖及其副产品的企业。不包括无生产许可或以糖料蔗为原料生产经营非糖产品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种植主体,是指在广西区域范围内实际种植糖料蔗的个人和单位,包含糖料蔗种植的个人、合作社、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以及获委托的合作社、村民小组、经联社等。

第七条 制糖企业应当按糖料蔗订单合同收购糖料蔗入厂压榨或委托压榨。糖料蔗种植主体应当按糖料蔗订单合同向制糖企业出售糖料蔗。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以行政村为区域范围的经联社、合作社、种植大户与制糖企业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

第三章  订单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九条 同一种植时段内,同一糖料蔗种植地块的同一糖料蔗种植主体只能选择与同一制糖企业签订订单合同。

第十条 行政村、合作社、村民小组、经联社等名义集体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时,应列明该集体范围内委托糖料蔗种植户主(代表)姓名、种植地点、种植面积、品种、产量等有关信息,并由户主(代表)签名确认委托。

第十一条 鼓励糖料蔗收购按质论价。糖料蔗订单合同的内容由糖料蔗种植主体和制糖企业双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种植地点、面积;

(二)预计购销数量;

(三)种植品种;

(四)购销价格;

(五)进厂质量标准;

(六)扣杂标准;

(七)合同时限;

(八)蔗款结算时限与支付方式;

(九)糖料蔗运输费承担方式;

(十)双方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方法;

(十三)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十二条 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糖料蔗订单合同示范文本。糖料蔗种植主体和制糖企业根据双方实际,参照自治区发布的糖料蔗订单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鼓励以糖料蔗宿根周期为合同有效期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也可由糖料蔗种植主体和制糖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按一个榨季一签或一签多个榨季等方式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合同有效期结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继续签订下个周期的订单合同。

第十四条 原则上,新签订的糖料蔗订单合同在种植前进行,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签订。

第十五条 糖料蔗种植主体和制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订单合同,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糖料蔗种植主体因自然灾害、劳动力伤残、依法征地等原因无法履约的,种植主体应当在发生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糖企业,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订单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由订单合同当事方制糖企业统一报送订单合同至糖料蔗种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8月底前统一汇总报送县级糖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核实核查糖料蔗订单合同当事双方、内容、签订时间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时效性等,防止订单合同涉及种植的同一地块同一时间内重复出现在不同订单合同内。

第十九条 备案登记核实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

(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是否明确;

(三)承诺的优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四)是否重复签订合同;

(五)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第二十条 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糖料蔗订单合同的备案工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上报糖料蔗订单合同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对糖料蔗订单合同明确予以登记备案或不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不予以登记备案的糖料蔗订单合同由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及时退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告之理由,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当事方制糖企业。由制糖企业、种植主体整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订单合同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登记备案,努力实现信息适时反馈共享,提升备案工作效率。

第五章  订单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变更、履行、违约产生的纠纷,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积极发挥县、乡、村三级调处机制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理订单合同纠纷调解后,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调处。

第二十五条 订单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订单合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订单合同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糖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及时合理处置:

(一)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遭遇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重大履约风险,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十八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订单农业履约监管,对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主体,取消享受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待遇,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

二十九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有:

(一)签订虚假订单合同的行为;

(二)以同一地块在同一种植时间内,与不同当事方重复签订订单合同的行为;

(三)不按合同约定出售糖料蔗的行为;

(四)不按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的行为;

(五)不按合同约定兑付蔗款的行为;

(六)恶意破坏订单合同履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订单合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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